华东师范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

新时代上海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发布日期: 2020-04-15   作者:  浏览次数: 31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市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 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制定《新时代上海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争做“四有”好老师,努力培育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等。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教育事业。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坚持以文育人、以文化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期刊、杂志、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法信息;不得传播宗 教信仰,传播邪教、恐怖主义;不得宣扬封建迷信等。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知识传授和价值引领结合、育德和育智结合,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坚持遵循教育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有教无类,因材施教,教学相长,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得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不得无故缺勤、旷工,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等。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尊重学生人格,尊重学生个体差异,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注重为学生解疑释惑,积极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困难。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不得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等。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规范使用自媒体。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等。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遵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标准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有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学术违规行为;不得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公正公平,光明磊落,为人正直。讲信用、重信誉、守承诺。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帮困助学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利用教师职业和教师岗位谋取非法利益,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有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行为等。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服务社会,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聪明才智。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